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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良有限公司、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陳嘉懋、耀昇金屬有限公司、王品爵、常為成、陳佩媛、陳子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億良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暨其上8777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陳嘉懋、王品爵、常為成、陳佩媛、陳子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億良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耀昇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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