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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蔡惠玲
相對人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禾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0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14日,㈡民國103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9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㈠民國99年9月23日、民國100年2月24日邀同案外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林文一、林師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6,780,000元,10,600,000元,㈡民國105年6月28日邀同案外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李晨益(原名:李清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0元,㈢民國108年6月29日與案外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李晨益(原名:李清益)共同簽發本票乙紙,面額為36,560,000元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青海     194   1,954.12    10000分之159      2 高雄  鼓山 龍水 一 1175   515  10000分之15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904  青海段19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樓房 十三層: 187.34 合計: 187.34   陽台:27.54 雨遮:1.62  全部        明誠四路10號十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6909建號,面積8,93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6                 (含停位編號地下二層108,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含停位編號地下二層109,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含停位編號地下三層04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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