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蔡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林師田、林文一、李清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684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李禾謙(原名:李鴻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師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文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清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