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李禾謙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惠玲
- 被告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蔡惠玲 相 對 人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禾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李禾謙(原 名:李鴻琦)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9年9月17日及民 國103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140,000元、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9月15日、民國133年9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9 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58,41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詎相對人等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尚欠新台幣58,41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 登記簿謄本2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借據影本3件、本票 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001 16,780,000元 9,700,000元 111年11月23日 2.446% 111年12月24日 002 10,600,000元 6,300,000元 111年11月24日 2.396% 111年12月25日 003 14,000,000元 6,600,000元 111年11月28日 2.936% 111年12月29日 004 36,560,000元 35,810,000元 111年11月29日 3.157% 111年12月30日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青海 194 建 1,954.12 208/10000 2 高雄 鼓山 龍水 一 1175 建 515 208/1000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844 青海段194地號 龍水段一小段11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樓房 六層:246.5 合計:246.5 陽台:23.14 雨遮:4.7 全部 中華一路352號六樓 共有部分:青海段6909建號,893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9/10000。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33,權利範圍30/10000。地下三層001,權利範圍15/10000。 地下三層067,權利範圍15/1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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