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錬
相對人
黃佳思

黃義材

黃義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凌秀美於民國105年2月2日為擔保其與宜合興貿易有限公司、秦宜菲之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5年2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凌秀美已死亡,由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在案。

三、嗣債務人宜合興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至111年3月向聲請人進貨,積欠貨款1,246,527元、3,247,954元、1,519,008元、2,079,895元,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8,093,38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3號民事確定判決影本各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覆鼎金 覆鼎金    1054-1    67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417 覆鼎金段覆鼎金小段1054-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31.74 二層:46.18 三層:46.18 四層:27.79 騎樓:14.44 地下層:15.69 合計:182.02  全部    鼎力路313號       備註:黃佳思、黃義材、黃義周應有部分各3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