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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騏置產有限公司、戊○○、勝騏營造有限公司、丙○○、勝騏農牧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二、相對人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勝騏置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勝騏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勝騏農牧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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