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華倫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被繼承人陳志雄之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繼承,並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補正之繼承系統表僅列載陳志雄之配偶、子女,惟其均已拋棄繼承,若另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二、三、四順序繼承人應予載明,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