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邵之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82號 聲 請 人 邵之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鑫開發有限公司、徐堃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