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0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聲請人
張法生

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倉貿易有限公司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5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No578034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37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9年7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核,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9年8月5日,其到期日為民國109年7月15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109年8月5日以後始得行使。本件聲請人執以民國109年7月15日提示系爭本票,應為無效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有未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