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志文
- 原告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致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貳仟元。 二、相對人陳致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本件本票之前案裁定影本。 四、釋明得列陳致麟為發票人而非安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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