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5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清算人為誰。 二、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