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澳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正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澳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AYAT IND,. LLC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美金2萬8,65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