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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被告
郭馨嬪
被告
林郭品辰(原名:林品辰)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秝帆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繼承人郭秦華於民國107年9月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向原告承攬運送業務,並使用原告之車輛,後因行車疏失,造成原告之車輛設備受損,修復費用達新臺幣(下同)1,054,087元,因郭秦華於111年4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遂依侵權行為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54,087元。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均在臺東縣,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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