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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培睿

反訴原告
宸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致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933,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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