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禾丽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禾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藺應其 被 告 銓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