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 原告
- 禾丽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藺應其
- 被告
- 銓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