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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
    蔡宜珊、張文賢

  • 原告
    津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津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珊 被 告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8,31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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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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