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諾科照明有限公司、楊景皓、普兆科技有限公司、許景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諾科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皓 被 告 普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15046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2元,此裁定已於112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