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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被告
謝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24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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