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喻稜
- 訴訟代理人
- 黃瓈瑩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恩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928元,及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113年4月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541,303元,爰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41,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498,928 498,928 利息 498,928 111年6月28日 113年3月7日 (1+255/365)年 5% 42,375 合 計 54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