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陳喻稜、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林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喻稜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恩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提起反訴,請 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928元,及自111年6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 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113年4月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 合計541,303元,爰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41,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498,928 498,928 利息 498,928 111年6月28日 113年3月7日 (1+255/365)年 5% 42,375 合 計 54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