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儭華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喻稜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恩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928元,及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113年4月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541,303元,爰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41,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498,928     498,928 利息 498,928 111年6月28日 113年3月7日 (1+255/365)年 5% 42,375                                                        合  計      541,30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