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彭双鼎、林財春
- 被告黃英祥、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彭双鼎 林財春 被 告 黃英祥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3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4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美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