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金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反 訴 原 告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