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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李坤霖

  • 當事人
    嵩綱有限公司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並無辦公室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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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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