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嵩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冠菱律師
- 被告
-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並無辦公室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