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禾宸工程有限公司、蔡志忠、亞瑟遊艇有限公司、許英良、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被 告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被 告 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及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由原告設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