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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儭華

原 告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被 告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被 告
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及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由原告設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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