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 原 告
-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忠
- 被 告
- 亞瑟遊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英良
- 被 告
- 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及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由原告設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