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寰宇地產有限公司、陳麗妃、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培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寰宇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被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7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716元,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