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慶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反訴原告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包喬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8,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