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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張進財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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