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陳嘉懋、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黃一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懋 被 告 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