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嚴珮珊、張東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嚴珮珊 被上訴人 張東楀 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翊耕 被上訴人 郭秀麗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翊耕為被上訴人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張行宇,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周翊耕,此有高雄市鼓山區公所民國113年1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因周翊耕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周翊耕為被上訴人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