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黃子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曉筑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9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