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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顗雯

上訴人
即原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宏即濟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萬171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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