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宏即濟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萬171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