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凌美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3號 再 抗告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李元在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莊家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