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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陳宛榆施盈志林婕妤

  • 當事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3號 再 抗告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李元在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莊家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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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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