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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歐益良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水來李宏凱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張家齊蔡青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益良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黃水來 李宏凱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相 對 人 張家齊 蔡青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2年度勞 補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 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現場工作人員即其餘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其他非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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