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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歐益良
相對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相對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對人
黃水來
相對人
李宏凱
相對人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相對人
張家齊

蔡青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2年度勞

補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現場工作人員即其餘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其他非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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