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歐益良、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德音、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黃水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益良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黃水來 李宏凱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相 對 人 張家齊 蔡青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2年度勞 補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 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之上游廠商、現場工作人員即其餘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其他非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