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余旺城
- 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鉅正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楨智
- 相對人
- 張簡義展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03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修正理由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上述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分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034號受理在案,而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