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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對人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相對人
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飛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因聲請人即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此節經本院調該訴訟全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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