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 相對人
-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杉玄
- 相對人
- 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飛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因聲請人即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此節經本院調該訴訟全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