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50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50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