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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5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余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瑪雅彩繪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劭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紙存卷可稽,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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