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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李宜宏
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大鼎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6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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