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施明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施明旭 施亮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相 對 人 宇伯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112年度 勞補字第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受理在案 ,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