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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黃岳民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相對人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曾霖
相對人
京鴻企業洪即施成霖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

字第1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賠償醫療費、工資、工資補償、資遣費,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專用委任狀、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7號)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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