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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旋王宗翌李昆南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戴宏維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9月25日112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再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旋

法 官 王宗翌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9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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