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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黃曉瑜
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相對人
臺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台青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樓 之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工作壓力罹患精神疾病,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傷病之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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