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聰、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衍義、WAROUW,JOF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被 告 WAROUW,JOFRY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