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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被告
WAROUW,JOFRY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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