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2號
- 原 告
-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年
- 訴訟代理人
- 姚良龍律師
- 郭錦茂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 被 告
- 綠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 羅玲郁律師
- 侯昱安律師
- 被 告
- 王碧惠即良泰起重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馨儀律師
- 被 告
- 湯進國
- 李佳殷
- 陳春進
- 孫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見審查卷第15頁,本院卷第28、29頁),又被告住所地、居所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臺中市、連江縣、基隆市、花蓮縣,然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審查卷第10至1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