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鄭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被 告 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海 法定代理人 陳晴玫 法定代理人 宋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 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7 月29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