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賴寶合

上訴人
即原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