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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減輕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定安

112年度海商字第4、13號

原告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維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菱律師
被告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土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許育誠律師

舒瑞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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