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彥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林彥銘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1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9月27日調解不成立,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其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369,204元、193,433元、6,865元,有普通重型機車1輛,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1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1,240元(保單借款日期、金額,依序為110年7月4日18,000元、110年7月27日17,000元、111年1月15日14,000元、112年2月4日13,000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597元;國泰人壽保單1張無解約金、1張解約金0元(110年8月6日保單借款8,000元、111年2月10日保單借款2,000元、112年4月17日貸款償還10,437元、112年5月15日 保單借款15,000元)、1張要保人為母親周春梅;上開保單 解約金共31,838元。 2.聲請人於110年8月至10月任職於新加坡商傲勝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傲勝公司),擔任銷售員,薪資共104,698元;110年11月23日至111年6月10日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擔任生產助理員,薪資共306,893元;111年1月至5月參加安穩僱用計畫,收入共20,000元(更一卷第101頁),自111年6月起迄今擔任居家清 潔工,其中111年6月至112年9月任職於三峰清潔企業社(下 稱三峰清潔社),依其中國信託帳戶(更二卷第126-217、420-425頁)薪資共399,450元,111年8月至112年11月間另有私 接清潔工作收入共183,200元,112年9月至12月13日任職於 汙賊居家清潔(雇主楊勝凱,下稱汙賊清潔),薪資共65,865元(更二卷第441頁)。 3.112年12月13日因摔倒導致肋骨骨折修養迄今,此期間有向 台灣人壽、國泰人壽申請保險理賠各112年12月29日47,830 元、112年12月27日52,000元,匯入郵局(更二卷第71頁)。 又聲請人自承本件債務清理之債務都是因為九州娛樂城還有地下球版等賭博性網站所積欠等語(更二卷第255頁)。 4.上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5-39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更二卷第461頁)、行照(更一卷第13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10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14頁)、戶籍謄本(更二卷第24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43頁,更一卷第105-10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一卷第119-126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20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1-3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一卷第5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一卷第5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一卷第67頁)、健保投保記錄(更一卷第109頁)、存簿(更一卷第135-459頁,更二卷第39-217、245頁)、郵局及中國信託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及博弈、地下球 版虧損、獲利計算式(更二卷第265-426頁)、傲勝公司函(更一卷第75-77頁)、日月光公司函(更一卷第83-87頁)、汙賊 清潔回覆(更一卷第69頁)、三峰清潔社函(更二卷第437頁) 、在職證明(更二卷第263頁)、112年9月至12月之工作狀況 記錄資料(更二卷第239-242頁)、聲請人陳報狀(更一卷第101-103頁,更二卷第23-25、233-237、439頁)、本院調查筆 錄(更二卷第255-261頁)、收入證明切結書(更二卷第27頁) 、安穩僱用計畫翻拍照(更二卷第37頁)、診斷證明書(更二 卷第243頁)、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收入狀況及收入明細表(更二卷第441頁)、向友人簡振倫、黃育德及母親借款對 話擷圖(更二卷第443-447頁)、刷卡換現金擷圖(更二卷第449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一卷第79-181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一卷第89-93頁)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一卷第95-97頁)、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二卷第15-21頁)等附卷可 證。 5.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以其自110年8月至112年12月13日間平均每月收入37,898元【計算式:(104,698+306,893+20,000+399,450+183,200+65,865)÷28.5=37,898 ,本裁定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0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既其無租金支出,應 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後而為13,088元,逾此範圍,並非可採。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長女林○妡之扶養 費,每月8,652元(調卷第10頁)。經查: 1.林○妡為109年生,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 財產;110年8月至111年2月領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每月3,500元;111年3月至7月領有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每月3,500元、111年8月起每月5,000元。 2.上情,有戶籍謄本(更二卷第247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更二卷第29-3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二卷第465頁)、社會及租金補助查詢表(更一卷第59-6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一卷第65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一卷第71頁)附卷可憑。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 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又林○妡無房屋租金費用支出,是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即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必要生活 費之1.2倍,金額為13,088元),復扣除林○妡領取之育兒津 貼後,再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分擔,則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即應以4,044元【計算式:(13,088-5,000)÷2=4,044】為 度,則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37,898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3, 088元、子女扶養費4,044元後,剩餘20,76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562,694元(調卷第153、87、169、81、75 、177、135、89頁),扣除保單解約金,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0年【計算式:(2,562,694-31,838)÷20,766÷ 12≒10】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