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辛國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辛國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辛國男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曾請求銀行公會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9月起,分80期,利率9.88%,每月清償17,034元,惟 已清償完畢,有協議書、銀行清償證明、聲請人補正狀(更 卷第291、263-273頁,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2號卷(下稱 調卷)第51頁)足稽。惟聲請人復重新借款,於112年9月13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2號受理,並於112年10月25日調解不 成立同日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60,925元、349,918元、57,900元;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2輛;元大人壽、新 光人壽保單為團險、中華郵政保單3張已消滅(110年10月20 日給付終止金9,155元、6,289元,112年5月23日給付終止金16,404元;前於111年4、11月間保單借款共18,600元)。 2.聲請人稱自110年9月1日至111年7月18日擔任優食台灣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優食公司)之外送員,收入共48,489元;110 年9月至112年1月19日任職於威銓企業,擔任消防排煙安裝 人員,薪資共580,500元(更卷第323頁);112年2月至12月擔任按件計酬消防排煙安裝人員(承攬祐盛企業、協德工程行 、威銓企業等發包工作),收入共319,538元(更卷第173頁) ;113年1月至3月承接協德工程行發包之工作,薪資依序為34,200元、32,400元、36,000元(更卷第364頁)。 3.另外,於112年2月9日領有台壽保產物公司確診理賠金80,745元(更卷第118頁),112年3月15日確診防疫補償共4,000元 、112年4月2日領有政府全民普發6,000元、112年8月3日領 有工研院節能補助6,000元、112年8月11日領有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牌照稅退稅1,243元(更卷第119頁)。 4.中國信託帳戶借友人吳昱和操作股票;因配偶楊佩涵有積欠債務曾使用聲請人郵局帳戶(更卷第325-326頁)。原另有機 車1輛係因配偶借名登記,故於112年8月返還登記給配偶, 無對價;汽車1輛原欲做生意使用,因無法承擔分期款及生 意風險,故於112年8月以原價售回原廠商;機車1輛於111年12月19日以55,000元售出(更卷第118-119、324頁)。 5.上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5-37頁,更卷第183頁)、112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99頁)、行照(更卷第25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25-129頁)、 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85-190頁)、戶籍謄本(更卷第27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29-23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2頁)、 信用報告(更卷第191-19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健保個人投退保 資料(更卷第179-18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67頁 )、存簿(更卷第131-171、199-227、327-329頁)、收入 證明切結書(調卷第39頁,更卷第173頁)、工作紀錄(更卷第175、383頁)、威銓企業說明書(更卷第91-105頁)、優食公 司函(更卷第107-109頁)、泉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函(更卷第63頁)、聲請人補正狀(調卷第51-52頁,更卷第113-123、281、323-326、363-365頁)、交車明細、行照、匯款、監理所收據(更卷第245-251頁)、友人吳昱和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367-371頁)、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35-337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85-38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函(更卷第317-322頁)等 附卷可證。而本院依職權就聲請人之薪資資料函詢協德工程行、祐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獲回覆(參更卷第359-361頁 送達證書)。 6.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以其113年1月至3 月平均收入34,200元【計算式:(34,200+32,400++36,000)÷ 3=34,200】,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6, 319元(有房屋租金9,000元,更卷第128頁),並提出公證 書、終止租賃契約(更卷第253-255頁)、房租切結書(更卷第331-333、373頁)、現場照片(更卷第375-38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 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 人主張逾此金額,要難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4,2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 303元後,剩餘16,89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298,950元(調卷第103、79、87、75、83、67頁,更卷第73、189頁,合迪公司陳報全數列為無擔保債權、聲請人就和潤公司行使抵押權後預估不足受償額為300,000元,爰予以計入) ,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1年(計算式:2,298,950÷16,897÷12≒1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翔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