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陳美芳
- 原告吳佳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佳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佳穎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申請前置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曾申請前置協商成立,約定自民國106年6月起,分1 56期,利率5%,每月清償8,000元,惟聲請人未依約繳款,而於112年1月經通報毀諾,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83-113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時,係於鹹東鹹西鹽水雞福山店任臨時代班人員,收入10,500元,加計配偶資助6,803元,共17,303元,有薪資袋(清卷第129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每月所得,扣除以112年度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詳後述)計 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負擔每月8,000元之還款金額, 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聲請人復於112年5月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 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2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6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 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99,376元、301, 300元、227,166元,原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惟於112年5月5日變更要保人為聲請 人配偶後,即於同年6月13日終止保單,並由配偶領回美 元502元解約金,另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邦人壽)保單部分,前於104年4月30日即已終止。 ⒉又聲請人罹精神官能性憂鬱症,110年5月1日至111年1月26 日於瘋三鐵股份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110年每月收入24,000元,111年每月收入25,250元,並曾於110年5月至12月間之某日於鉑金運動行銷有限公司打工1日,收入800元,111年2月7日至5月13日於世創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任職,收入共103,815元,期間於111年2月23日於捷訊股份有限公 司任志工,收入500元,111年5月4日至10月31日於偉創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收入共152,650元,111年11月無業,生活費17,303元由配偶支付,111年12月至112年4月於鹹東鹹西鹽水雞福山店任臨時代班人員,收入共62,239元,112年5月1日至9月5日於蔬吉利速食店任兼職人員,收入共97,866元,112年8月1日起於長野拉麵任職,112年8月收入19,536元,112年9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22,372元【計算式:(23,096+21,648)÷2=22,372】,111年12 月至112年2月、112年5月至7月入不敷出時,不足部分均 由配偶補足,前於110年6月至111年5月每月領取租金補助4,000元,目前已申請中央擴大租金補助,待審核中。 ⒊另聲請人曾於110年、111年申報龍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龍贊公司)薪資所得30萬元、5,000元,惟聲請人稱其僅 於109年間任職,係龍贊公司自違法申報該筆所得,而經 本院向龍贊公司函詢聲請人之任職期間及自110年5月起 迄今之收入,該公司僅回覆查無聲請人為其員工等語。 ⒋上開各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5至39頁)、111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7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至13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375至376頁)、戶籍謄本(清卷第209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至4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73至17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至2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至3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45頁 )、宜蘭縣政府函(清卷第307、31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321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清卷第7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47頁 )、帳戶交易明細(清卷第199至205、331頁)、健保投 保資料(清卷第131至133頁)、龍贊公司陳報狀(清卷第81頁)、瘋三鐵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311頁)、 世創國際通訊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79頁)、捷迅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77頁)、薪資袋暨明細(清卷第129、137、355、369頁)、鹹東鹹西鹽水雞福山店陳報狀(清卷第309頁)、蔬吉利速食店陳報狀(清卷第313頁)、在職證明書(清卷第139、353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135、333至335頁)、聲請人112年9月26日及112年11月7日陳報狀(清卷第327、349至351頁)、建工心喜診所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27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323至32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223頁)等附卷可參。 ⒌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健康、收入情形,以聲請人於長野拉麵112年9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22,372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3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5,700元,調卷第11至13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暨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清卷第141至151、157至162頁)、切結書(清卷第163頁)為證。按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 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2,37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303元後,尚餘5,06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727,332元(調卷第87至96、103至107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2年(計算式:727,332÷5,069÷12=12)始能清償完畢,另因犯幫助詐欺罪緩刑期間須每月給付被害人5,000元(調卷第13頁、清卷第193、198頁),堪認聲請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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