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陳美芳
- 原告周芹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周芹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芹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3月29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2 73,832元、100,927元、60,653元,名下有華隆股票1200 股、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10股,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票部分,前於110年9月29日業自社員除名,而無股票,另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惟無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於國泰人壽承攬保險業務,110年2月至12月收入共64,028元,111年共42,110元,112年1月至4月共15,724元,並有承攬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保險業務,110年2月至12月收入共7,343元,111年共7,369元,112年2、5月收入各為79元、509元,另每週 一、三受雇王登尾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750元,每 週二、四受雇龔品紋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 每週五、六受雇蔡淑幸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 ,又有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直銷收入,110年2月至12月收入共6,945元,111年共3,429元,112年1月收入779元,110年至111年亦曾申報康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得2,431元、510元。 ⒊聲請人前於108年3月14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945,184元, 110年6月30日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112年2月起每月領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3,879元。 ⒋上開各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 下稱前案卷)第11、45、49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81-83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569-571頁)、戶籍謄本(清卷第28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清卷第111-1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清卷第129-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05-110頁)、信用報告(清 卷第295-31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2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9頁)、鼓山區公所函(清卷第135頁)、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427-433頁)、高雄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函(清卷第73、425頁)、長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403-405頁)、存簿(清卷第89-103、123-125、139-145、201-259、525-535頁)、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核定通知書(清卷第137頁)、國泰 人壽函(清卷第69-71、487-491頁)、國泰產險函(清卷第75-78頁)、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61-63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115頁)、收入切結書( 清卷第117頁)、王登尾陳報狀(清卷第543-545、563頁 )、王登尾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443頁)、龔品紋簽立 之證明書(清卷第445頁)、龔品紋陳報狀(清卷第537頁)、蔡淑幸簽立之證明書(清卷第447頁)、蔡淑幸陳報 狀(清卷第547-549、565頁)、本院112年11月15日調查 筆錄(清卷第575-583頁)等附卷可參。 ⒌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10年2月起至1 12年4月於國泰人壽、國泰產險平均每月收入、每月受雇 王登尾、龔品紋、蔡淑幸從事清潔工作之收入、目前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共24,709元【計算式:(64,028+42,110+15,724+7,343+7,369+79+509)÷27+5,750+5 ,000+5,000+3,879=24,709】,核算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950元(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各項支出之加總金額應為15,450元,誤載為15,749元,另其原稱每月支付房屋租金4,500元,嗣於112年6月10日補正狀稱實係自109年8月起借住友人龔品紋所有房屋,無租金支出,爰扣除此部 分支出,清卷第81-83、79-80、537頁)乙情。按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 借住友人房屋,無租金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 計算式:17,303-(17,303×24.36%)=13,088】,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95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4,70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0,950元後,尚餘13,7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361,683元(前案卷第39頁、調卷第31-36、39-60頁、清卷 第65-67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6年( 計算式:6,361,683÷13,759÷12=46)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 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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